企业员工往往认为在上班时间段,执行本单位本岗位工作中做出的发明才属于职务发明,而在单位上班时间段外的所有发明都属于非职务发明,这里存在着一个误区。
《
专利法 》 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企业应当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让员工知晓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防止企业专利技术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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